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二)逾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或者不交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