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和项目管理手册。
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应当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中载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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