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监督...
第三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
第四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
第五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守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
第六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鼓励开发建设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成品住宅、海绵型建筑和小区、绿色智慧住区,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七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七条 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
第八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八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
第九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九条 被依法吊销、注销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有在建、在售项目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城...
第十一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合并、终止的,应当在办理相应工商登记后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第十二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设立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办理咨询、投诉、协调等服务事项...
第十三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统计等部门和房产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报送的统计...
第十四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五条 建立房地产开发经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健全联动响应和约束惩戒机制。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房地产...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房地产发展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情况以...
第十七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七条 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
第十八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规划条件;市、区县住房城...
第十九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条件意见,制定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于项目开...
第二十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缴存比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资本金具...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实施情况、审查处理意见、住宅产业化技术使用情况等开发经营...
第二十三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项目性质。确需变更的,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四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五条 项目开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
第二十六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专业经营单位分别签订配套建设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建设范围及内容、容量配置及...
第二十七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七条 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进行分期验收。
竣...
第二十八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综合验收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
第二十九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五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告知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和房产管理机构,并...
第三十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三十条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创建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提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一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转让人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不动产...
第三十二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房产管理机构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
第三十三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名录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
第三十四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向买受人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
第三十五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五条 在销售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已经办理现售备案的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一次性公开全...
第三十六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准确。
发布商品...
第三十七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通过网签系统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房产管理机构和不动产登...
第三十八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现房前,应当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九十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不动产权属首次登记的资料报...
第四十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应当向买受人提供商品住宅使用手册。
商品住宅使用手册应当包括住宅使用说明...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
第四十二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违反第二款规定未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第四十四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办理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备案手续的,或者擅自变更项目开发建设方...
第四十五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项目转让合同备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由房产管理机构...
第四十七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在销售场所明示相关证书等材料的,由房产...
第四十八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向买受人提供商品住宅使用手册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第四十九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第五十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部门处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实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