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在销售场所明示相关证书等材料的,由房产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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