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项目转让合同备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