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由房产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