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向买受人提供商品住宅使用手册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