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