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七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通过网签系统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房产管理机构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采用《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禁止通过变通、删减条款或者利用补充条款侵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