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五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五条 在销售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已经办理现售备案的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明码标价、一套一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