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四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向买受人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以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材料。
商品房承销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公示有权销售商品房的备案证明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商品房承销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公示有权销售商品房的备案证明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