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二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房产管理机构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的,不得预售商品房,不得以定金、预付款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预售房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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