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三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名录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与监管银行、房产管理机构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当资金总额达到既定监管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自行提取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并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后,预售资金监管终止。
房产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资质等级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