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八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现房前,应当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