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九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九十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不动产权属首次登记的资料报送不动产登记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协助买受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协助买受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