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