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违反第二款规定未办理人员变更手续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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