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五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五条 建立房地产开发经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健全联动响应和约束惩戒机制。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融资行为、优惠政策、日常监管、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评先表彰等方面予以限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