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四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档案应当记载企业守法守信、社会监督与评价、奖惩等信息。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