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房地产发展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情况以及市场供求状况,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用地年度供应规模、布局和时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