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三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统计等部门和房产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报送的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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