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一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合并、终止的,应当在办理相应工商登记后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或者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