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九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九条 被依法吊销、注销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有在建、在售项目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应当注明仅用于在建、在售项目的开发经营,不得用于开发经营其他项目。
暂定资质证书应当注明仅用于在建、在售项目的开发经营,不得用于开发经营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