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九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九条 被依法吊销、注销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有在建、在售项目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应当注明仅用于在建、在售项目的开发经营,不得用于开发经营其他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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