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七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七条 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