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九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五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告知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和房产管理机构,并在交房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条件和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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