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七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七条 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进行分期验收。
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应当达到以下条件:
(一)按照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开发建设;
(二)按照建设条件意见开发建设;
(三)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使用土地;
(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达到使用条件;
(五)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六)符合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
(七)已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手续;
(八)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九)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应当达到以下条件:
(一)按照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开发建设;
(二)按照建设条件意见开发建设;
(三)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使用土地;
(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达到使用条件;
(五)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六)符合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
(七)已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手续;
(八)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九)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