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八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综合验收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项目达到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重新组织竣工综合验收。
开发项目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后,方可交付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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