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五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五条 项目开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进行对接,明确专业经营设施图纸设计、建设内容和时序、配套建设合同签订时间等事项,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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