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
第二条
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条
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继承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条
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
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四条
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四条 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其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
← 查看《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