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 第三条 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业执法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