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 第二条 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