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