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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