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罚款和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时,必须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上交同级财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