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照开垦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2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2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照开垦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2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2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