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水土保持违法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结案的,一次性延长办案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