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水土保持违法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结案的,一次性延长办案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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