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相关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汽车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具、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三)瓶组站,是指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和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等。
(四)单位燃气用户,是指除居民燃气用户以外的各类机关、院校、部队、企业、事业和社会服务单位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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