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5-31 共 6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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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 第二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与工程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管理以及相关的管理... 第三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并监督指导区县燃气管理工作。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第五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提高燃气供应应急保障能力。 第六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鼓励、提倡采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扩大燃气在生产、生活中的应用。 第七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和应急技...

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八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八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九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九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第十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燃气工程... 第十一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在城镇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站;已经建成的,在城镇燃气管网覆盖瓶组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 第十二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 第十三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县住房城...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市或者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 第十六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燃气设施检查... 第十七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月至少对单位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和用气情况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每年至少对居民燃气用户燃气设... 第十八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燃气设施供气; (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 第十九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九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并对气瓶进行建档登记; (二)充装的... 第二十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因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天然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

第四章 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

第二十三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 第二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扩大用... 第二十四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 第二十四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 第二十五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交纳燃气费。逾期不交纳,经书面催交仍不交纳的,燃气经营企业可... 第二十六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 第二十六条 燃气用户有权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相关的经营收费和服务等事项。燃气用户当面或者电话查询的,燃气经... 第二十七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维护和更新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未约定的,计量装置前(含计量装置)燃气设施... 第二十八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在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 第二十九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企业登记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建...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改动燃气设施。 第三十一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 第三十二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排除。 第三十三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汽车加气站及车用燃气设施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 第三十五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六条 燃气管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腐蚀损坏严重或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安...

第六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居民燃气用户中推广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单... 第三十八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的培训。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符合岗位要求的燃气安全知识... 第四十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 第四十一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 第四十二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 第四十三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抢... 第四十四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应急管理、... 第四十五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投保燃气安全责任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 第四十七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 第四十八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第四十九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 第五十一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维护更新的,以及未按照规定的使用年... 第五十二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 第五十四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第五十五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第五十六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活动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 第五十七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 第五十八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燃气管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第五十九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阻挠燃气设施抢险抢修、妨碍燃气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第六十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单位应当将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 第六十二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相关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汽车加气站、灌装站... 第六十三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