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

第二十五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交纳燃气费。逾期不交纳,经书面催交仍不交纳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暂停供气。燃气用户交清所欠费用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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