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

第二十七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维护和更新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未约定的,计量装置前(含计量装置)燃气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计量装置后燃气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由单位燃气用户负责,也可以委托燃气经营企业维护和更新。
居民管道燃气用户燃气灶具前(不含燃气灶具)燃气设施、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连接软管的维护和更新,由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实施,费用计入燃气销售价格。
居民管道燃气用户计量装置、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连接软管,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报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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