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 第二十九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企业登记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