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一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