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改动燃气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