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

第二十三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 第二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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