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