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因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供气;因突发事件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