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九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九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并对气瓶进行建档登记;
(二)充装的气瓶、燃气质量及充装量应当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充装,并做好充装记录;
(四)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气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报废销毁;
(五)对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回收燃气用户自有气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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