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和应急技能,防范燃气事故的发生。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和节约用气的公益性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