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八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八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变更燃气发展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