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对于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安全事故隐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对于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安全事故隐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